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826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高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8828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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