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志,四川蒙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天宝飞地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件受理费525元、货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