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1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金色家园”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汪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