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1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金色家园”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汪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