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2财保5号
申请人:***,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申请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申请人:***,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83号“金色家园”1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荥经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街道**路西一段97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808711元为限予以冻结(其中对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5100********内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对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荥经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银行账号22-5********内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对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银行账号2241********内的存款108711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5100********内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荥经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银行账号22-5********内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银行账号2241********内的存款108711元予以冻结。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564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