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8号9栋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89455970。
法定代表人:李树梅。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544425R。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
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50000元的财产。现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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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仕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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