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力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339号
原告:洛阳力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南路应天门小区2-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454J3T9Y。
法定代表人:邢娜娜,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544425R。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职务不详。
原告洛阳力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力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洛阳力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力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小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家辉
书 记 员 姚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