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945号
原告:广州市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工业区8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764851W。
法定代表人:区杏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帆,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544425R。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
原告广州市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广州市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广州市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