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工建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709号
申请人:成都工建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5幢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MT1Y2M。
法定代表人:任重远,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尧,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544425R。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工建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工建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38554.6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工建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38554.66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工建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冬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