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财保178号
申请人:烟台雄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市幸福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65215703N。
法定代表人:柳国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福,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洪军,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544425R。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烟台雄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烟台雄彬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雄彬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蓉蓉
书 记 员 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