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1728号
原告: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振兴路五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牛俊梅。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111号中铁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树强。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
原告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3元,由原告涉县洪利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彦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樊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