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铁路投资物产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5805号之二
原告贵州铁路投资物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铁路投资物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铁路投资物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铁路投资物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3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9733元,由原告贵州铁路投资物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蒙秋仲 人民陪审员  谢 瑾 人民陪审员  钱 程
书 记 员  黎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