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久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225号

申请人重庆久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线外城市花园7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1611266W。

法定代表人黄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111号中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665693。

法定代表人曹树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久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80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

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久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