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异7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强,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妙娜,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飞街2号7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TRB2U。
法定代表人:曹树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开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已注销):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111号中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665693。
法定代表人:曹树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请求: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粤0607执2118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关于***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仲裁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21〕1091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109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发现第七公司已注销,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作为第七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应对第七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提供了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公告、广州公司与第七公司合并及注销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及理由。
被申请人广州公司辩称:原案被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该案的开庭传票、庭审资料、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对该案一概不知情,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才收到法院要求回复变更被执行人异议的通知书。第七公司与广州公司均在网上能查到地址、电话,不存在不能送达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仲裁程序和贵院执行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执行的依据在作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执行申请和异议均不应成立。在执行中,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法院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撤销本案仲裁裁决,对本案裁定不予执行,并裁定***的执行异议申请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了广州公司与第七公司合并登报公告、桥梁预制梁工程工序劳务作业合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银行转账成功结果清单、劳动合同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及理由。
本院主动调取了第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022)粤0607执2118号案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回执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七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仲裁一案,2021年11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21〕1091号仲裁裁决,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第七公司的所在地珠海市拱北夏湾昌港路111号中铁大厦邮寄送达裁决书,邮单回执上有手写记录“无此公司、空号”,2021年11月17日,在佛山市三水区政府网公告送达。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7执2118号。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向第七公司的上述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收件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树强,邮单回执上有手写记录“4月15日,无人听、无此单位了”、“4月16日,电联称早就不在此地址了,要求退回”。
另查明,2021年3月23日,广州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合并第七公司。2021年3月25日,广州公司与第七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约定第七公司注销,广州公司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2021年4月10日,两公司在南方日报、珠海特区报上发布公告。2021年11月30日,第七公司注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据此,109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广州公司认为应撤销该裁决,依法应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院已在听证程序中告知。即使被申请人广州公司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也不能导致本院应当不予执行1091号裁决。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第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树强,同时也是广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邮单上的记录可知,曹树强理应知晓在本院有案件在执行,其亦可向本院查询具体案件情况。故被申请人认为本院未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辩解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州公司与第七公司合并,广州公司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第七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广州公司继承。综上,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粤0607执2118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广锵
审 判 员 乔 颖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海敏
书 记 员 余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