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497号
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港一条街。
诉讼代表人: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蓝日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宁,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潇,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盛韵同
审判员 赵 虹
审判员 马会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