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某某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3499号
原告: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蒙县阜新镇公官营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69940567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系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
被告: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亿路8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77728401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住所址:阜新经济开发区中华路143号3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QE90YXT。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98422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