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与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5679号
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