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1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惠兆鑫,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2015)瓦民初字第5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违约金5277592.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曲成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