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被执行人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辽0211行审74号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商宇,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二道岭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7年3月8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华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0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225,760元;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8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机关已经将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如数缴纳了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10,68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0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