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226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和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12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西和县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沙石料款及运费共计375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西和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且该执行标的款已全部费申请人予以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甘12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西和县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