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302执41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邦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传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普拓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祥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祥军,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安邦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普拓健身有限公司、胡祥军装设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宿州市普拓健身有限公司、胡祥军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302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