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民特8号
申请人:宿州市第一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4860230843。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安邦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南关街道育苗巷2栋3单元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3167574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第一小学与被申请人安徽安邦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申请人宿州市第一小学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市第一小学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宿州市第一小学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元,由宿州市第一小学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