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02执29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邦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育苗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十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申请人安徽安邦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30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8643.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