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99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双登大道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2530752626。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计3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理
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