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双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2530752626。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第三人:张卫东,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卫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  唐生桂
人民陪审员  吴圣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赵 雯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