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民初3981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秋蓉,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2元,减半收取计6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学道

人民陪审员  万祥军

人民陪审员  袁春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吉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