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民初3981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秋蓉,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2元,减半收取计6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学道
人民陪审员 万祥军
人民陪审员 袁春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吉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