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51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叶辉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沈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