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1238号
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敦化路385号中铁青岛广场3层。
法定代表人:薛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令波,董事长。
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