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6320号
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5号中铁青岛广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7560975F。
法定代表人:薛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南外环路以南,胶黄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K6706M。
法定代表人:王永乐。
第三人: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F1BMM10。
法定代表人:谌忠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