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5号中铁青岛广场3层。
法定代表人:薛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安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22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按裁决书要求自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220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