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智堡实验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智堡实验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28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唐宁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智堡实验学校,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运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智堡实验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1元,由原告江苏佳艺园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