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9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804MA1R85UK5B。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适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青,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247024。
法定代表人:倪德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炎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125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