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58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河边村委会下三都四队崩坑村(原武广高铁混凝土搅拌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37709732。
法定代表人:刘兴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247024。
法定代表人:倪德泉。
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合计5607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善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彩荣
书 记 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