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1民初8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巍,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倪德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地,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