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132号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桥东首桥北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CQ9J8B。
法定代表人:陈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倪德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