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2324号
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公园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朱凤,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蔡志林
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