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0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公园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吴某,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书财、吴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5078号民事裁定,冻结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306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徐卫宝
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