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312号
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
法定代表人:洪伟。
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杏林特种水产养殖场,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银杏园内/div>
经营者:***。
被告:海陵区谷林五金商行,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银杏园内/div>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杏林特种水产养殖场、海陵区谷林五金商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桁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王镇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