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优合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0441号
原告:西安优合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于延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优合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优合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优合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后2354元由原告西安优合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