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如森衬胶厂与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7827号
原告无锡市如森衬胶厂与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如森衬胶厂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如森衬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无锡市如森衬胶厂负担。
审判员  于晓丽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