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如森衬胶厂、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财保779号
申请人无锡市如森衬胶厂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晓丽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