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001号
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36号A区。
法定代表人赵济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并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市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并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指定由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