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430号
申请人:***,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申请人: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236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7950437。
法定代表人:赵济军,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并愿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