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苏1281民初3233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宝塔居委会板桥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和,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铭,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20521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5213.6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在位于兴化市的兴化市兆驰科技有限公司内建设一座天然气站,于2017年8月底和原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总造价、付款时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只给付了194786.4元的工程款,余款205213.6元拒不给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如果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按25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扣减被告已付款部分)。
二、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需在被告江苏苏港能源有限公司给付每一笔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出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被告已付的74786.4元,由原告在被告付清上述最后一笔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并出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今后为此工程互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9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同英
人民陪审员 苏 剑
人民陪审员 张宗旺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