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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0泰州中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990号
原告:泰州中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海轮。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秀忠,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芹。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中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中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计2889元,由原告泰州中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学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吉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