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橡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魏**。
上诉人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橡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通知后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缪翠玲
审判员 顾春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