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兴化市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8706号之二
原告: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倪蔡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星,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兴化市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兴化市昭阳路金花园菊苑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数霞。
被告: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税务桥南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星、兴化市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江砂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0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