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44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忠诉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退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