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二中,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住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492259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二中申请执行***、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豫0181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80604.0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