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

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81民初8800号
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92259653。
法定代表人:李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铁良,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主要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告谷铁良、刘海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宁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铁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33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8时许,谷铁良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二水泥厂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世锋驾驶的A2S58B号小型轿车、新时代公司围墙、巩义市小关镇爱委会警示柱、树木相撞,致两车受损、新时代公司围墙、巩义市小关镇爱委会警示柱、树木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谷铁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新时代公司的损失为财产损失5,090元、评估费240元。
谷铁良未答辩。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在不存在免责情况下,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赔偿新时代公司合理合法损失。人民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认为:此事故已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谷铁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谷铁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过错的比例予以赔偿。谷铁良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谷铁良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新时代公司的财产损失5,090元、评估费240元,计5,330元。新时代公司的损失全部应由人民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损失5,33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谷铁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