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

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与中建铝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8582号
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92259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铝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杨园区东杨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43UBA39A。
法定代表人:高得刚。
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铝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